非法走私销售香烟,上海宝山非法经营罪案件
上海宝山警方近期抓获走私香烟、非法售卖烟草案件犯罪嫌疑人外汇非法经营。
【案件一】:季某从事远洋货轮物资补给工作,收购船员从国外携带香烟,并供货给毛某,毛某及妻女负责销售,涉案金额近百万,季某等5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宝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外汇非法经营。
【案件二】:方某借用别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,从外地购进香烟并销售,已销售烟草金额为20余万元,查获各类品牌香烟约3000余条,涉案金额近60万元,方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宝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外汇非法经营。
【案件三】:警举报,警方抓获李某,向商超便利店兜售假烟,查获香烟5000条,涉案金额约150余万元,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宝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外汇非法经营。
【相关法律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一)项 :
(非法经营罪)“违反国家规定外汇非法经营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”
2010年3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、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“司法解释”),明确载明,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,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,情节严重的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外汇非法经营。
在刑法中,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而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行为外汇非法经营。根据该司法解释,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,销售香烟金额较大的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非法经营罪属于数额犯,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外汇非法经营。如果您的家人涉嫌非法售卖香烟被警方拘留,尽快联系律师会见取保候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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